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壹仟參佰玖拾陸元(即52平方公尺*1/2*206,946元/平方公尺○○○區○○段○○段○○○○○○號土地95年度公告現值)+169平方公尺*1/8*160,000元/平方公尺○○○區○○段○○段145地號土地95年度公告現值)+161,600元(台北市○○區○○路○○○巷15之2號房屋現值)*1/2=8,841,3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官碧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