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去防害所有權使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乙○○被告敦北大廈北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除去妨害所有權使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官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