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乙○○
丙○○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最高法院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塗銷台中縣○○鄉○○段○○○○號3/4之應有部份所有權移轉登記部份,該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25,487元(計算式:84.28平方公尺×44,700元×3/4=2,825,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
(二)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賠償124億元部份,該部份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24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062,000元。
(三)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 張啟仁 賠償5億元部份,該部份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5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2,000元。
(四)原告聲明第4項請求 韓步雲 賠償3億元部份,該部份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2,000元。
(五)原告聲明第5項請求 張瓊紗 賠償1億元部份,該部份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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