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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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沙簡字第458號
原告 呂家融
被告 羅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合約書記載,兩造已約定本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依前述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原裁定認本院無管轄權,應移轉管轄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尚有疏誤,應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並續行處理本事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