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3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定化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方佩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200元確定,應徵第2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