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八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宗欽┌────────────────────────────────────────────────────────┐│支票附表:│├─┬─────────┬───────────┬───────────┬────────┬────────┬──┤│編│發票人│發票日│付款人│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惠敏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東分│肆萬柒仟玖佰貳拾│AP○○○一八八││││││行│玖元│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