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許瀞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香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