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乙○○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