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981號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郭武盛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相對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851,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50元,除已繳10,680元外,其餘5,97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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