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8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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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九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李永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肆仟壹佰壹拾元│VA六二三三六一│││││限公司雙園分行│││一││├─┼─────────┼─────────┼───────────┼─────────┼────────┼──┤│2│ 王昱生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壹萬壹仟柒佰柒拾元│SA六八0七三五│││││限公司建國分行│││三││├─┼─────────┼─────────┼───────────┼─────────┼────────┼──┤│3│ 黃賢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仟壹佰元│CG三四一八三六│││││限公司東門分行│││一││├─┼─────────┼─────────┼───────────┼─────────┼────────┼──┤│4│名留女子美容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參仟柒佰貳拾元│AR0三六八五五│││││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莊滿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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