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116號
上 訴 人  李冠緯
上列上訴人因 李信志曜德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5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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