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葉銘進律師
李慶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開庭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祥玉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葉銘進律師
李慶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開庭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