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64號上訴人長欣利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嚴美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64號事件受理,並於95年6月30日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12,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