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慶隆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涉犯殺人罪嫌,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罪名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屬於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予以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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