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乙○○因93年度保險字第5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