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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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541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8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高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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