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6號原告丁○○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被告浩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清算人)
乙○○(清算人)丁○○(清算人)甲○○(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曉芳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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