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59號原告丁○○
戊○○己○○乙○○
共同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9,600元。(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