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之4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孔令則律師被告甲○○上一人義務辯護人 連世昌 律師被告辛○○
戊○○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本院公設辯護人己○○本院公設辯護人庚○○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辛○○、戊○○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辛○○、丁○○、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6月13日延長羈押1次。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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