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昱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昱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昱政因詐欺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筆錄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五十條業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末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昱政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筆錄附卷為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劉政煜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5次(定│有期徒刑6月共12次│有期徒刑5月共12次│││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10.30-102.01.05│101.10.30-102.01.05│101.10.30-102.01.05│├──────────┼──────────┼──────────┼──────────┤│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度案號│第2898、6956號│第2898、6956號│第2898、695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07│103.05.07│103.05.0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5.07│103.05.07│103.05.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編號2至5數罪併罰已│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3號│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第9114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政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8次│有期徒刑3月共5次││││││││││││├──────────┼──────────┼──────────┼──────────┤│犯罪日期│101.10.30-102.01.05│101.10.30-102.01.05││├──────────┼──────────┼──────────┼──────────┤│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度案號│第2898、6956號│第2898、695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07│103.05.0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5.07│103.05.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4號│第9114號│││││刑期屆滿日106年10月│││││29日(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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