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相對人即債務人京華首部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華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董金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票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