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銘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銘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銘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銘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9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而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8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蔡銘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11.19│102.11.20│103.1.11│├──────┼─────────┼─────────┼─────────┤│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臺中地檢103年度毒│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84號│偵字第484號│字第2220、222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994號│103年度訴字第9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實││││3號││審├────┼─────────┼─────────┼─────────┤││判決日期│103.7.14│103.7.14│103.8.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994號│103年度訴字第9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判││││3號││決├────┼─────────┼─────────┼─────────┤││判決確定│103.8.4│103.8.4│103.8.7│││日期│││(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407號│字第12407號│字第1347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新臺幣80000元││├──────┼─────────┼─────────┼─────────┤│犯罪日期│103.1.11│96年間至103.1.13(│102年7、8月間某日││││聲請書誤載為98.1.1│││││至103.1.13)││├──────┼─────────┼─────────┼─────────┤│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20、2221號、│字第2220、2221號、│字第2220、222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08│103年度毒偵字第308│103年度毒偵字第308│││號│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103年度上訴字第104│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實││3號│3號│3號││審├────┼─────────┼─────────┼─────────┤││判決日期│103.8.7│103.8.7│103.8.7│├─┼────┼─────────┼─────────┼─────────┤││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103年度上訴字第104│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判││3號│3號│3號││決├────┼─────────┼─────────┼─────────┤││判決確定│103.8.26│103.8.26│103.8.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474號│字第13474號│字第13474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3次)││├──────┼─────────┼─────────┼─────────┤│犯罪日期│102.10.5│102.12.1、102.12.│││││10、102.12.19││├──────┼─────────┼─────────┼─────────┤│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20、2221號、│字第2220、222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08│103年度毒偵字第308││││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實││3號│3號│││審├────┼─────────┼─────────┼─────────┤││判決日期│103.8.7│103.8.7││├─┼────┼─────────┼─────────┼─────────┤││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判││3號│3號│││決├────┼─────────┼─────────┼─────────┤││判決確定│103.8.26│103.8.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474號│字第13474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