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仁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仁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仁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姜仁山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3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緝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3年1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