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文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文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文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3年11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8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㈡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5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㈢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0
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與上開㈣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3年)。受刑人於101年11月15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年11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1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0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