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瀞  原名 許素琴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壹萬伍仟零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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