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7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陳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嗣經本院於104年1
月23日以104年度補字第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
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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