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75號抗告人丁○○
乙○○上二人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以九十五年度聲繼字第七五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