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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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04號聲明人乙○○兼上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甲○○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為前項之陳報時,應並附具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4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對被繼承人甲○○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未開具遺產清冊向本院呈報,自有命補正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