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丙○○○
乙○○甲○○丁○○戊○○上列上訴人與台北縣永和市公所間因95年訴字第385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核定如後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新台幣)│├─────┼──────────┼─────────┤│丙○○○│2,962,690元│45,604元│├─────┼──────────┼─────────┤│乙○○│2,962,690元│45,604元││甲○○│││├─────┼──────────┼─────────┤│丁○○│2,016,207元│31,497元│├─────┼──────────┼─────────┤│戊○○│2,016,207元│31,497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