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德讓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德讓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