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0號抗告人即被告 劉燕樑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
4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二一零號案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所為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茲因抗告人即被告業於民國
103年9月16日具狀向本院陳其上訴理由,是本院前開所為裁定尚有未妥,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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