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士齊 選任辯護人 張立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士齊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叁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士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酌以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量處重刑,倘若法院最後判決非其所預期之罪刑,難以期待被告能服膺判決結果,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事由,為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認依現階段訴訟程序並無改以其他干預被告權利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之可能,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已於第1次羈押被告3個月期限即104年3月21日屆滿前之104年3月11日,對被告行應否對其延長羈押之訊問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4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智凱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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