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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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82號原告 邱秉廉 被告 廖裕建
廖淑惠 廖運廷 廖運宗 黃廖鳳妹 廖香英 廖化均 廖秀嬌 廖曾玉蘭 廖勝德 廖豐美 廖國光 廖文正 廖俊榮 廖炳堯 廖修禎 廖裕克 廖淑雲 廖黃秀枝 廖立文 廖益文 廖玉琴 廖美玲 廖珈儀 廖桂清 廖芳美 廖昶竑 廖偉仁 廖盛光 廖子成 廖宏光 廖智銀 溫 廖泉蓉 廖瑩儒 廖靖達 廖騏烽 廖啟竣 廖筱潔 林淑梅 林淑貞 廖芳悅 姜義堅 (即姜 廖桂英 、 姜仁昇 之繼承人) 姜義正 (即姜廖桂英、姜仁昇之繼承人) 姜德惠 (原名: 姜宜君 ,即姜廖桂英、姜仁昇之繼承人) 姜佳伶 (即姜廖桂英、姜仁昇之繼承人) 廖佳聲 (即 廖振昌 之繼承人) 廖宏源 (即廖振昌之繼承人) 廖佳音 (即廖振昌之繼承人) 廖偉翔 (即廖振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廖森郎 所遺坐落桃園縣○○鄉○○段○○○段○○○○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為民法第759條所明定。而分割共有物乃係直接對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在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即以一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8年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廖裕建、廖淑惠起訴請求分割與其餘被告等對被繼承人廖森郎之遺產,而被繼承人廖森郎之全部遺產包括坐落桃園縣○○鄉○○○段橫圳頂小段
222、224、225、228、229、230、233、764、792地號○○○鄉○○段塘背小段563、565、566、595、60
1、1041-1、1503、1549、1551地號○○○鄉○○段上槺榔小段71、99-2地號等土地,其中除上開150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迄未經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外,其餘其他土地均已經被告或其他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完畢,參諸上開規定及實務說明,原告聲請分割系爭土地時,自應先辦妥繼承登記後始得分割之。是以,原告請求被告就被繼承人廖森郎所遺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應屬有據,然本院漏未裁判,併就此部分之訴訟費用負擔,爰由本院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洪明媚附表:
┌─┬──────┬─────┐│編│繼承人即被告│應繼分比例││號│││├─┼──────┼─────┤│01│廖運廷│1/21│├─┼──────┼─────┤│02│廖運宗│1/21│├─┼──────┼─────┤│03│黃廖鳳妹│1/21│├─┼──────┼─────┤│04│廖香英│1/21│├─┼──────┼─────┤│05│廖化均│1/42│├─┼──────┼─────┤│06│廖秀嬌│1/42│├─┼──────┼─────┤│07│廖靖達│1/105│├─┼──────┼─────┤│08│廖騏烽│1/105│├─┼──────┼─────┤│09│廖啟竣│1/105│├─┼──────┼─────┤│10│廖筱潔│1/105│├─┼──────┼─────┤│11│廖芳悅│1/105│├─┼──────┼─────┤│12│林淑梅│1/42│├─┼──────┼─────┤│13│林淑貞│1/42│├─┼──────┼─────┤│14│廖桂清│1/24│├─┼──────┼─────┤│15│廖芳美│1/24│├─┼──────┼─────┤│16│廖曾玉蘭│1/72│├─┼──────┼─────┤│17│廖勝德│1/72│├─┼──────┼─────┤│18│廖豐美│1/72│├─┼──────┼─────┤│19│廖國光│1/120│├─┼──────┼─────┤│20│廖文正│1/120│├─┼──────┼─────┤│21│廖俊榮│1/120│├─┼──────┼─────┤│22│廖炳堯│1/120│├─┼──────┼─────┤│23│廖修禎│1/120│├─┼──────┼─────┤│24│廖裕克│1/96│├─┼──────┼─────┤│25│廖裕建│1/96│├─┼──────┼─────┤│26│廖淑惠│1/96│├─┼──────┼─────┤│27│廖淑雲│1/96│├─┼──────┼─────┤│28│廖佳聲│1/96│├─┼──────┼─────┤│29│廖宏源│1/96│├─┼──────┼─────┤│30│廖佳音│1/96│├─┼──────┼─────┤│31│廖偉翔│1/96│├─┼──────┼─────┤│32│廖黃秀枝│1/144│├─┼──────┼─────┤│33│廖立文│1/144│├─┼──────┼─────┤│34│廖益文│1/144│├─┼──────┼─────┤│35│廖玉琴│1/144│├─┼──────┼─────┤│36│廖美玲│1/144│├─┼──────┼─────┤│37│廖珈儀│1/144│├─┼──────┼─────┤│38│姜義堅│1/96│├─┼──────┼─────┤│39│姜義正│1/96│├─┼──────┼─────┤│40│姜德惠│1/96│├─┼──────┼─────┤│41│姜佳伶│1/96│├─┼──────┼─────┤│42│廖昶竑│1/24│├─┼──────┼─────┤│43│廖偉仁│1/24│├─┼──────┼─────┤│44│廖盛光│1/24│├─┼──────┼─────┤│45│廖子成│1/24│├─┼──────┼─────┤│46│廖宏光│1/24│├─┼──────┼─────┤│47│廖智銀│1/24│├─┼──────┼─────┤│48│ 溫廖泉蓉 │1/24│├─┼──────┼─────┤│49│廖瑩儒│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