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 温詠舜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複代理人 涂榮廷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楊絮
謝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管安露法官張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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