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5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邱0慧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0昌間103年度家聲字第55號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