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浚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浚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浚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浚丞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1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2月1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1月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4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441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