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36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群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058號、第14850號、第20132號、第26434號)及追加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280號、第20637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504號、第935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卯○○犯附表三編號1至12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2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如附表三「沒收欄」所示。
事實
一、卯○○、巳○○、辛○○、乙○○於民國108年7、8月間受丑○○(巳○○、辛○○、乙○○、丑○○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另行審結)之邀約加入丑○○及姓名不詳、綽號「妹子」之成年人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後(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巳○○提供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卯○○提供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卯○○、巳○○、辛○○、乙○○並擔任車手之工作。卯○○、巳○○、辛○○、乙○○與丑○○、「妹子」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向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以附表一「詐欺手法」欄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後,由丑○○自行或指示卯○○、巳○○、乙○○及指示卯○○,由卯○○指示辛○○,分別於附表一「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除其中附表一編號1、12所示於新竹市提領之款項,卯○○、辛○○、巳○○於提領後均未交回丑○○、辛○○並將其於新竹提領之款項交與卯○○收受外,其餘款項由卯○○、巳○○、乙○○提領後交付丑○○,辛○○提領後則交付丑○○或交付卯○○轉交丑○○,再由丑○○輾轉將詐得款項交與「妹子」以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本質、去向。卯○○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5萬725元之報酬。
二、案經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報警處理,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卯○○於本院訊問時(見本院訴字卷三第344、350、351、368頁)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 羅曼方 、辛○○、乙○○、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證述可佐,並有附表二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本案被害人遭詐欺有多次匯款之情形,或各該車手就被害人轉帳至人頭帳戶內之詐欺款項,有分多次提領情形,就同一被害人而言,均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就本案犯罪事實而言,該數個犯罪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2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犯行,分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12罪)。至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504號、第9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行與原追加起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同一,是本院就上開部分,均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
錢,共同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致使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並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非是,復酌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在本案中擔任角色及參與程度;兼衡被告犯罪後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12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得為被告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因素,暨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工地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三第36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犯罪之次數、情節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被告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經計算後為
5萬725元(計算方式參附表一備註欄),是此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為警扣得之手機1具(見偵字第9058號卷第111至115頁)
,被告否認上開手機為本案所用之物(見本院訴字卷三第366頁),亦無其他證據足認上開扣案物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寅○○偵查起訴、檢察官陳璿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明駿移送併案審理,由檢察官陳玟瑾、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欺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提領人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7)戊○○(提告)以交友軟體暱稱「 陳佳雯 」佯稱與告訴人交友,因急需用錢欲借款 云云 (起訴書記載為LINE,應予更正)108/07/1618:293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108/07/1619:2410萬8,000元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丑○○(所提領之金額僅3萬元為戊○○所匯)108/07/1619:253萬元108/08/2218:282萬元108/08/2218:332萬元新竹市○○路0號(統一超商)辛○○(所提領之金額僅2萬元為戊○○所匯)108/08/2301:2015萬元新竹市○○路○段00號(台新銀行新竹分行)2(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併辦)癸○○(提告)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上旬自稱「 陳雨萱 」,使用「FACEBOOK」、「LINE」與告訴人交友,以彩妝證照之材料費、補習費為由,向告訴人借款。108/07/1714:013萬2,00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108/07/1714:2820萬元新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板橋分行)巳○○(所提領之金額僅3萬2,000元為癸○○所匯)108/07/1714:463,000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108/07/1714:471萬元108/07/1714:492萬元108/07/1714:503,000元108/08/1308:356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卯○○)108/08/1312:152萬元依卷內資料無從認定辛○○108/08/1312:172萬元108/08/1312:201萬9,000元108/08/1414:192萬元108/08/1415:312萬元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全家超商)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壬○○(提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曉微 」佯稱與告訴人交友,因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108/07/2519:481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108/07/2612:2712萬元新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板橋分行)巳○○(所提領之金額僅1萬元為壬○○所匯)108/07/3119:301萬5,00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以下所提領之金額僅1萬5,000元為壬○○所匯,餘為其餘被害人之匯款)108/08/0115:1412萬元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台新銀行新板分行)巳○○、卯○○108/08/0115:278,000元新北市○○區○○000○0號(全家超商)巳○○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己○○(提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佯稱與告訴人交友,因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108/07/2613:201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108/07/2614:213萬8,00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三重分行)卯○○(所提領之金額僅1萬元為己○○所匯)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23)庚○○(提告)自稱「 林佳琪 」之女子撥打電話與告訴人,佯稱與告訴人交友,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起訴書記載以LINE暱稱「林佳琪」佯稱與告訴人交友,應予更正)108/07/3008:359,00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108/07/3011:3530萬元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台新銀行新板分行)巳○○、卯○○(所提領之金額僅9,000元為庚○○所匯)108/07/3011:371萬元108/08/1608:421萬2,000元108/08/1615:1515萬元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乙○○(所提領之金額僅1萬2,000元為庚○○所匯)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4、24)辰○○(提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王佳琦 」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可獲利,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108/07/3020:0610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108/07/3023:4215萬元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丑○○108/07/3020:085萬元108/08/0510:1410萬元108/08/0513:3118萬元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台新銀行新板分行)巳○○(所提領之金額僅12萬元為辰○○所匯)108/08/0510:162萬元108/08/1914:5910萬元(以下所提領之金額僅20萬元為辰○○所匯)108/08/1915:0110萬元108/08/1916:0931萬元新北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板南分行)巳○○、卯○○108/08/1916:112萬元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2) 莊國彰 (提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美昕 」佯稱與告訴人交友,急需用錢欲借款108/08/0111:014萬2,00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所提領之金額僅4萬2,000元為莊國彰所匯,餘為其餘被害人之匯款)108/08/0115:1412萬元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台新銀行新板分行)巳○○、卯○○108/08/0115:278,000元新北市○○區○○000○0號(全家超商)巳○○108/08/0211:418,500元108/08/0215:445萬4,000元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台新銀行新板分行)巳○○、卯○○(所提領之金額僅8,500元為莊國彰所匯)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蔡耿光 (提告)自稱姓陳之女子撥打電話與告訴人,佯稱與告訴人交友,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起訴書記載以LINE聯繫告訴人,佯稱與告訴人交友,應予更正)108/08/0220:373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108/08/0315:426萬元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全家超商)卯○○(所提領之金額僅3萬元為蔡耿光所匯)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子○○(提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靜宜 」佯稱與告訴人交友,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108/08/0522:031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所提領之金額僅1萬元為告訴人子○○所匯)108/08/0611:5024萬元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台新銀行新板分行)巳○○108/08/0612:222萬元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辛○○1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丁○○(提告)以交友軟體IPair暱稱「 林夢婷 」佯稱與告訴人交友,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108/08/0609:175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所提領之金額僅5萬元為丁○○所匯)108/08/0611:5024萬元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台新銀行新板分行)巳○○108/08/0612:222萬元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辛○○1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甲○○(提告)(起訴書誤載成 王弈為 ,應予更正)以「 姚慧清 」之身分佯稱與告訴人交友,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108/08/1915:306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所提領之金額僅6萬元為甲○○所匯)108/08/1916:0931萬元新北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板南分行)巳○○、卯○○108/08/1916:112萬元1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丙○○(提告)以交友軟體暱稱「小希」佯稱與告訴人交友,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108/08/2118:093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108/08/2121:371萬元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全家超商)巳○○(所提領之金額僅3萬元為丙○○所匯)108/08/2121:381,000元108/08/2121:515萬元108/08/2200:124萬9,000元108/08/2211:202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巳○○)(所提領之金額僅2萬元為丙○○所匯)108/08/2217:072萬元新竹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巳○○108/08/2217:222萬元新竹市○○街000號(第一銀行東門分行)(起訴書誤載為新竹市○街000號)巳○○、卯○○108/08/2218:132萬元新竹市○○路00號(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卯○○108/08/2218:152萬元備註:一、車手提領金額大於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金額者,該部分並非本件起訴範圍,且尚乏證據顯示亦為詐騙所得,是此部分非在本件之審理範圍內,附此敘明。二、被告因本案犯罪所獲報酬:㈠新竹提領部分:4萬元被告及同案共犯辛○○所提領詐欺款項均由被告收受(見本院訴字卷三第351頁)。1.辛○○提領:編號1(2萬元)2.被告提領:編號12(2萬元)3.合計新竹提領部分報酬為1+2:4萬元計算式:2萬元+2萬元=4萬元㈡非新竹提領部分:5,725元被告擔任車手提領款項金額之1%;被告收取同案被告辛○○提領款項之報酬為辛○○擔任車手提領款項金額之2%,其中1%為車手報酬、另1%為被告向辛○○收水之報酬,均由被告收受(見本院訴字卷三第368頁),然揆諸上揭說明,車手提領金額大於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款項者,就超過部分並非本件之詐欺所得,故於此種情形下應以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計算被告犯罪所得。1.被告提領本案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報酬:3,745元⑴被告提領本案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金額計算式:編號3(1萬5,000元)+編號4(1萬元)+編號5(9,000元)+編號6(20萬元)+編號7(4萬2,000元+8,500元)+編號8(3萬元)+編號11(6萬元)=37萬4,500元⑵被告提領本案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報酬計算式:37萬4,500元*1%=3,745元2.被告收取同案被告辛○○提領款項之報酬:1,980元⑴被告收取同案被告辛○○提領款項之金額計算式:編號2(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2萬元)+編號9及編號10(2萬元)=9萬9,000元⑵被告收取同案被告辛○○提領款項之報酬計算式:9萬9,000元*2%=1,980元3.合計非新竹提領部分報酬為1+2:5,725元計算式:3,745元+1,980元=5,725元㈢被告交付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取得之報酬為5,000元(見本院訴字卷三第368頁)。㈣合計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㈠+㈡+㈢:5萬725元計算式:4萬元+5,725元+5,000元=5萬725元附表二:
對應附表一之編號證據資料11.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4850號卷第107至110頁)2.戊○○之郵局開戶資料(偵字第14850號卷第111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函文暨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9058號卷第219至259頁)4.丑○○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辛○○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字第14850號卷第17至18頁、偵字第20132號卷第132頁)21.癸○○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9058號卷第97至99頁)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癸○○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陳雨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嘉市警偵卷第76至79、82至85、88至92、95至96頁、偵字第26434號卷第85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函文暨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9058號卷第219至259頁)4.台新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巳○○至自動櫃員機、臨櫃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辛○○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字第18280號卷第18、20頁、偵字第9058號卷第55頁、偵字第20637號卷第8頁)31.壬○○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0132號卷第185至188頁)2.壬○○之銀行開戶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7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壬○○與詐欺集團某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0132號卷第189至200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函文暨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9058號卷第219至259頁)4.卯○○、巳○○至自動櫃員機、臨櫃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字第9058號卷第26、62、65頁)41.己○○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0132號卷第201至203頁)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字第20132號卷第205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函文暨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9058號卷第219至259頁)3.卯○○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字第9058號卷第24頁)51.庚○○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0132號卷第207至209頁)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偵字第20132號卷第211、213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函文暨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9058號卷第219至259頁)3.卯○○、巳○○臨櫃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乙○○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字第9058號卷第26頁、偵字第20132號卷第155至156頁)61.辰○○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0132號卷第215至218頁)2.辰○○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告訴人辰○○與詐欺集團某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0132號卷第219至225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函文暨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9058號卷第219至259頁)4.丑○○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卯○○、巳○○臨櫃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字第14850號卷第17至18頁、偵字第9058號卷第28頁、第66頁)71.莊國彰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0132號卷第227至229頁)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紙、告訴人莊國彰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陳美昕」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0132號卷第231至237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函文暨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9058號卷第219至259頁)4.卯○○、巳○○至自動櫃員機、臨櫃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字第9058號卷第26、27、65頁)81.蔡耿光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0132號卷第239至241頁)2.蔡耿光之華南銀行客戶資料查詢結果(偵字第20132號卷第243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函文暨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9058號卷第219至259頁)4.卯○○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字第9058號卷第27頁)91.子○○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0132號卷第267至269頁)2.子○○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偵字第20132號卷第271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函文暨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9058號卷第219至259頁)4.巳○○臨櫃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辛○○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字第9058號卷第67、69至70頁、偵字第20132號卷第131頁)101.丁○○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0132號卷第273至276頁)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丁○○與詐欺集團某成員之LINE及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0132號卷第277至288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函文暨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9058號卷第219至259頁)4.巳○○臨櫃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辛○○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字第9058號卷第67、69至70頁、偵字第20132號卷第131頁)111.甲○○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0132號卷第353至355頁)2.甲○○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資料(偵字第20132號卷第357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函文暨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9058號卷第219至259頁)4.卯○○、巳○○臨櫃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字第9058號卷第28頁)121.丙○○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0132號卷第359至362頁)2.丙○○之臺灣銀行客戶資料、丙○○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從頭開始」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0132號卷第363至365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函文暨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9058號卷第219至259頁)4.卯○○、巳○○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字第9058號卷第29、30、76、77頁)附表三:
編號對應之事實罪刑欄沒收欄1附表一編號1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一編號2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附表一編號3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附表一編號4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附表一編號5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附表一編號6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附表一編號7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附表一編號8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附表一編號9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附表一編號10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附表一編號11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2附表一編號12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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