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楊丕暄 被告 張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82,000元,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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