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金彥佳 、 陳宜璇 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6,77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2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