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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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東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3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張瑞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586、702、1052、1114號),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09號案件受理後,業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106年12月7日判決在案,有該案審判筆錄、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檢察官以被告另涉犯轉讓禁藥罪嫌,與本院上開受理之106年度訴字第809號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而以106年度偵字第3656號追加起訴書對被告追加起訴,並於106年12月8日繫屬本院,此有該追加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2月7日雲檢 銘忠 106偵3656字第1069911546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是檢察官係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09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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