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沈素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馮澤文┌──────────────────────────────────────────────────────┐│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股數金額│備考││號│││││││├──┼───────────────┼──────────────┼────┼───┼─────┼─────┤│001│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至93-NE-0000000│200,000│20│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