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988號
原 告 徐華穗
被 告 鄒豐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被告確實住所及兩造間租約內容,仍應由原告再提出
證據資料為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0
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上開
期日到庭。
二、原告應於庭期日提出兩造租約書面資料證明兩造間租金、管
理費、水電費等等之約定內容,如無租賃契約書,應提出證
人或被告前有給付租金、管理費或水電費予原告之匯款資料
或給付資料為證據,並應將現所請求之管理費(提出大廈住
戶租約資料證明管理費金額)、電費及水費等單據影印提出
影本給本院附卷參辦。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