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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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謝沛穎 債務人 謝宥榆謝臺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2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600,000元正,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年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季調加計1.5%機動計息,即為2.56%,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優質客戶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七條)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1月25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共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235,086元正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依優質客戶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龔紀亞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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