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職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66號上訴人 沈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楊玲芳 間回復職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叁仟零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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