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8號上訴人 謝明色 即被告
謝明文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訴訟代理人 張峰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1419、1421地號土地面積各為68、277平方公尺其上之建築物及地上物拆除併騰空返還予原告,另須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且就上述請求返還土地部分獲有全部勝訴之判決,據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以下同)179萬4000元(即《68平方公尺+27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200元=17
9萬4000元),故上訴人應繳上訴裁判費為2萬8230元,然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