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41號抗告人 顏俊輝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洪銘璟 84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41號抗告人 顏俊輝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洪銘璟 84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