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易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33號再審原告 莊榮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建源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6月23日本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再審原告於再審起訴狀記載「先就11萬為請求」),應徵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