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9號上訴人 鍾念湘
鍾嘉珍蔡蓮蕉 兼共同 鍾嘉酃 訴訟代理人上訴人與 蒲林榮愛 因100年度訴字第129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144,
000元(22,000元×23平方公尺+22,000元×29平方公尺=1,1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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