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棟樑
送達代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整││├─────────────┼─────────────┼──────────┤│第一審郵票費用│貳佰壹拾玖元整││├─────────────┼─────────────┼──────────┤│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貳佰肆拾玖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共計│壹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