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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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三號
聲請人經濟部工業局台中港關連工業區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安樂 法定代理人 楊來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工業區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份至同年九月份共計五個月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計新臺幣一萬零七百二十五元,屢為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聲請准予對相對人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固得依該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惟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使用人如有逾期不繳納該項費用之情形,依該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僅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得將之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所謂工業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四條定義:本條例所稱工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件聲請人逕以經濟部工業局台中港關連工業區服務中心為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前開規定不合,自難准許。
三、又查,相對人「福裕興棉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並未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資料可稽,在法律上無從為權利義務主體,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就前述欠付之費用負給付責任,亦有未洽,併此敍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